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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区出台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新政策带动就业

文章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时间: 2017-06-28 责任编辑: 信息员

  合川区为营造全民创业氛围,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搭建创业平台,出台了《合川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暂行办法》。 

  一是明确认定范围。《暂行办法》明确创业孵化基地能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者,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以及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应具备场地指导、创业指导、市场推广、事务代理、政策落实等5项功能。

  二是明确申报条件。申报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必须具备独立的运营资格、稳定的创业场地、健全的管理制度、特定的服务对象、专业的服务团队等5大条件。具体的条件有:负责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且合法营运1年以上。场地面积一般为1000平方米以上,一年内接纳孵化对象10家以上等等。

  三是明确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初审,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就业办实地考察评估并复核。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和区就业办联合发文予以认定,授予创业孵化基地标牌,并报送重庆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四是明确扶持政策。成功创建合川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创建补助10万元,并每年度按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直接带动4人以上就业的孵化企业户数给予基地2万元1户的一次性孵化补贴;成功创建重庆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五是强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还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孵化对象扶持政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创业孵化基地从通过认定之年起定期报送资料,便于及时掌握孵化情况,采取孵化措施,提高孵化成功率。创业孵化期限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孵化对象原则上应迁出创业孵化基地,以便接纳新的创业主体。对取消创业孵化基地的资格明确了6种情形,违反其中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标牌。对管理规范、营运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相关规定推荐参评市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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