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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 时间: 2018-07-09 责任编辑:

 

 

 

 

 

 

 

合川府办发〔2016141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以渝府办发〔201677号发文时间201659作为调整起始时间,我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由区民政局参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规定严格把关执行。

二、收入线标准调整后已实行实物配租的和新增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金仍按原标准执行。待重庆市级有关新增其他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出台后,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新增其他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并按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三、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小区,以及拆迁安置还房统筹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使用的住房,承租对象按照保障类型执行各自公布实施的租金标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缴纳的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暂按原租赁补贴标准执行。待重庆市级出台租赁补贴发放指导标准后,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由区国土房管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新标准,并按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五、相关部门及镇街要严履职责,适时推进调标后政策制定和实施。要广泛加强宣传,落实到千家万户,确保公共福利及时惠及保障群体。

   

5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77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2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收入线标准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7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

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等方式相结合。对暂不能提供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发放租赁补贴资助其到市场上自主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三、已实行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金仍按原标准执行。新增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金标准分两档执行:一是享受低保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仍执行原最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二是其他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金标准,主城区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制定,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四、入住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主城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交纳的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由户籍所在地区政府承担。

五、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的指导标准由市国土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各区县(自治县)租赁补贴发放的具体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制订,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59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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